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4号罪犯汪宣榜,无业。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汪宣榜因犯盗窃罪,且系累犯,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9日作出(2010)夏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0月1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于2012年12月28日和2014年8月14日获得两次减刑,分别减去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和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2日止。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汪宣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宣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汪宣榜罚金五千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汪宣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汪宣榜系累犯,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报请对汪宣榜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对其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宣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