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316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梁桂森,总经理。被执行人龚建平,男,1962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龚建平(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251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建平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通知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龚建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上海同圆发动机测试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建烨
审 判 员 王 勤
代理
审判员 倪圣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