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商初字第00740号原告李光华,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被告叶英绿,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李光华诉被告叶英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柯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李光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李光华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由原告李光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柯 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雷丽燕?SHAPE*MERGEFORMAT?????SHAPE*MERGEFORMAT????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