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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918号

徐某某与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梁某某,徐某某,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918号原告徐某某,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某某,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某某诉称,2015年3月20日,被告梁某某借原告10000元整,2015年4月30日被告借原告10000元,2015年6月14日,被告借原告300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50000元,归还26000元,剩余24000元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4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提供的被告梁某某的住址安阳市××梁邵村新区1号楼4楼西户,该地址无法找到梁某某本人,无法进行送达,经法庭向原告徐某某调查,原告徐某某表示其目前无法提供梁某某的具体地址,目前查找不到被告梁某某本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玮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