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86号
原告:叶平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方鸿斌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金祝贵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与被告方鸿斌、金祝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叶平负担。
审 判 员 方钢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