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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86号

叶平与方鸿斌、金祝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平,方鸿斌,金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86号

原告:叶平女,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方鸿斌男,196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金祝贵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平与被告方鸿斌、金祝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平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元,减半收取2390元,由原告叶平负担。

审 判 员 方钢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