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1刑初7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甘恒子,男,1996年6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4年8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由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宣布逮捕,2015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甘文强,绰号“射雕”,男,1996年1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2015年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9日被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派出所抓获,同年9月14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宣布逮捕。被告人甘凯,男,1994年1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丰城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宣布逮捕。辩护人袁全华,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公诉刑诉(2015)3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甘凯犯抢劫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杨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被告人甘凯及其辩护人袁全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甘恒子、甘凯、甘文强和蔡厚磊(另案起诉)、甘佳安(在逃)五人纠集在一起,五人经过商量,一致同意到丰城街上去弄点钱。商量完毕后,被告人甘恒子、甘凯、甘文强等五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约10时许,由被告人甘凯开车搭载其余四人到丰城丰水湖广场,被告人甘恒子、甘凯、甘文强等五人遇到正在广场上散步的被害人甘某2和其朋友黄某、罗某、胡某,五人商量抢取被害人甘某2的手机,甘恒子、甘文强、甘佳安中一人拉甘某2,甘某2还击,甘恒子、甘文强、甘佳安就一起上去用拳脚追打甘某2,甘凯也追过去在旁边看,蔡厚磊负责看守黄某、罗某、胡某。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甘恒子用随身携带的电棍击打了被害人甘某2,甘恒子等人将甘某2身上的一部银白色苹果5S手机抢走。经价格鉴定:该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甘凯的供述,被害人甘某2的陈述,证人黄某、罗某、胡某、甘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及法医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清单,被害人手机保修凭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谅解书,受案登记表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甘凯在公共场所当众以暴力实施抢劫,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甘恒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该罪没有判决,应当对该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被告人甘凯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甘恒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甘文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
被告人甘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
被告人甘凯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甘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甘凯的家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晚,被告人甘恒子、甘凯、甘文强和蔡厚磊(另案起诉)、甘佳安(在逃)五人纠集在一起,五人经过商量,一致同意到丰城街上去弄点钱。商量完毕后,被告人甘恒子、甘凯、甘文强等五人寻找作案目标,当晚约10时许,由被告人甘凯开车搭载其余四人到丰城丰水湖广场,被告人甘恒子、甘凯、甘文强等五人遇到正在广场上散步的被害人甘某2和其朋友黄某、罗某、胡某,五人商量抢取被害人甘某2的手机,甘恒子、甘文强、甘佳安中一人拉甘某2,甘某2还击,甘恒子、甘文强、甘佳安就一起上去用拳脚追打甘某2,甘凯也追过去在旁边看,蔡厚磊负责看守黄某、罗某、胡某。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甘恒子用随身携带的电棍击打了被害人甘某2,甘恒子等人将甘某2身上的一部银白色苹果5S手机抢走。经价格鉴定:该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甘凯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甘凯、甘文强的家属对被害人甘某2及其父母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相关费用,被害人甘某2及其父母对被告人甘凯、甘文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甘凯、甘文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甘恒子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7时许,他和甘凯、甘文强在一起吃饭,甘凯说叫上蔡磊出去玩,甘凯开着一辆银白色的长安牌面包车搭载他和甘文强去接蔡磊,蔡磊上车后,他对蔡磊说去丰城玩,蔡磊提议叫上甘佳安,到了剑邑大桥,他打电话给甘佳安说到丰城沃尔玛接,二十分钟后他们接到了甘佳安,然后他们一起先在杨柳湖景区长城铁牛下边的一个网吧上了一个小时的网,他们就商量到哪去玩,在一起说话时聊到想去搞点钱拿得去玩,他们五个人都同意一起去搞点钱,甘佳安就提出去丰水湖公园,大家都同意到晚上10时去丰水湖找个目标弄点钱,到了丰水湖公园后,他们将车停在靠近丰城中学的马路上然后走路去了丰水湖广场,那里当时有许多人在溜冰,甘佳安看到广场圆柱边有个男子在玩手面就对他说有个人在玩手机,一起过去把那个人打一顿把手机抢走。他说去就去,之后他们一起过去,甘佳安先走过去二话没说就直接朝那名男子的肚子上踹了一脚,那名男子就用拳头打甘佳安,他和甘文强、蔡磊就过去帮忙,甘文强和蔡磊用拳脚打那个男子,他拿出随身携带的电棍用电击打那名男子,他们四人在打那名男子时甘凯在旁边走来走去,他们追着那名男子到了丰水湖广场的小店旁,那名男子拿出一部银白色的苹果5S手机打电话叫人过来,甘文强就将这部手机抢了过来,同时这名男子的三个朋友即二女一男走了过来,其中一个男子就准备打电话,甘凯跑过去叫该名男子不要打电话并将该名男子的手机抢了过去,该名男子说不打电话,甘凯就把手机还给该名男子,其他人都站在旁边看,然后他们拿着那个被打男子的手机走了,甘文强抢到手机后把这部手机给了他,他就自己在用该部手机,在他被抓前他把该部手机放在同村一个姓甘的曲江农机驾校的教练处。2、被告人甘文强的供述,证灾2015年年初的一天晚上19时许,甘恒叫他去丰城玩,然后甘凯开一辆面包车载着甘恒、蔡磊三人接到他,在去丰城的路上,甘恒子打电话叫甘佳安一起去丰城玩,甘佳安在沃尔玛等,后接到甘佳安,甘恒子说去杨柳湖铁牛处看下是否有人要打,他们看到不认识的看得不顺眼的人就会打,因为打人解气或好玩,后他们在铁牛KTV的后门没事打了一个男的,然后就离开了杨柳湖,在车上甘恒子提议去丰水湖玩,大家都同意了,在丰水湖公园下车后,他们往广场方向走,他就问甘恒去干什么,不知是蔡磊还是甘佳安说要不然去抢个包,反正现在没钱用,意思去搞点钱,大家都表示默认同意去,于是他们五人走到状元桥旁边的草丛边,看到广场上有两对男女,甘恒说就这个男的,意思是打这个男的,当时他们几个人没说话站在甘恒旁边,甘凯没跟过来,甘恒就一人走过去,这时有个穿西装的男的和一个女的就走了,剩下另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甘恒就走过去抓住那个男子的衣领不放,那个男子就很恼火打了甘恒一拳,甘恒马上动手打那个男子,甘佳安和他就过去帮忙,用拳脚打那个男子,那个男子就跑,他们三人就追上去打那个男子,蔡磊在旁边看守那个女的,甘凯当时坐在广场的石礅上,在附近看,没有跟过来。甘恒后来还拿出一根电棍击打那个男子,把那个男子打趴在地,甘恒打得凶,他怕出事就劝甘恒不要打了,甘恒就让他把那个男子的手机拿过来防止报警,那个男子不拿,他们就将那个男子按在地上,他从那个男子的口袋里拿出手机给了甘恒,甘恒在发现那个男子没有手机报警后就把这部手机放入自己口袋。这时蔡磊旁边站着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蔡磊拿出那两个女的手机看了一下就还给了这两个女的,甘恒就拿了另一个男的手机看下后又放入自己口袋,他说这个男的蛮老实就不要拿这个人的手机,就从甘恒口袋里拿出此人手机还给了这个男的,然后他们五人就坐车离开了丰水湖,后来这部抢得来的白色苹果手机一直是甘恒在用。3、被告人甘凯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下午他和甘恒、甘文强、蔡磊在一起玩,晚上吃完晚饭后,甘恒打电话给他让他开一辆面包车一起去丰城玩,于是他开着面包车接上甘怛、甘文强、蔡磊往丰城方向走,途中甘恒和蔡磊等人在讲去丰城搞钱的事,具体说什么事没听清,到了洪客隆超市边,甘恒说叫上甘佳安,不知是甘恒还是蔡磊联系了甘佳安,后来他们就在街心花园附近接到甘佳安,然后说了一起去搞钱的事,甘佳安说去杨柳湖景区搞钱,他听到甘恒等人说去杨柳湖找落单的人(意思去搞点钱),之后他们开车到了杨柳湖,先在铁牛KTV那边看到一男一女,甘恒说有目标了,于是他们就过去打了那个男的,打了几下后,那个男的跑了,旁边有很多来往的人,于是他们就上车走,在车上时,甘恒说去丰水湖玩下,顺便弄点钱花,他们就一起开车来到丰水湖,下车后甘恒、甘文强、甘佳安、蔡磊一起去和合塔附近的树林里,他坐在广场的花坛边玩手机,甘恒等四人从树林里转出来后,看到有两男两女在那边,过了几分钟,他听到甘恒说“打他”(那两男两女中的一个男子),这个男子说要叫人来,他看到蔡磊在旁边看着另一个男子和两个女的,甘文强跳起来用脚踢那个男的被那个男的挡了一下,甘文强摔了一跤,于是甘文强、甘恒、甘佳安就追那个男子,然后三人对那个男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儿,甘恒叫那个男子跪在地上,接着甘恒拿出一根电棍击打那个男子并叫那个男子拿出手机来,那个男子不拿,甘恒就用脚踢了那个男子几下,甘文强就从那个男子的口袋拿了手机,问手机密码,那个男子不说,甘恒又打,那个男子说出手机密码后甘恒打开手机看后就放在手上,那个男子的朋友即那一男两女过来,蔡磊拦住,甘恒见状说要看另一名男子的手机,另一名男子主动把手机给甘文强看,甘恒又想拿走这部手机,甘文强说这名男子蛮老实就把手机还给了这名男子,甘恒叫先前的那名男子跪在地上不要起来,他们就离开丰水湖。在车上他们叫甘恒把手机还回去,甘恒不肯,这部抢来的白色苹果5S手机一直是甘恒在用。到了今年九月初,他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被害人甘某2赔礼道歉并赔偿了相关费用,所以他现在来公安局投案自首。4、同案犯蔡厚磊的供述,证实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甘恒打电话给他约他一起去丰城玩,后甘凯开了一辆银白色面包车在曲江街上接到他,车上有甘恒、甘文强,在车上甘恒、甘文强对他说一起去赚点钱,他问赚什么钱,甘文强说看到什么能弄到钱就去弄,他当时就明白意思(无非是去偷或抢),然后他说了一句走啊,甘恒让他打电话约甘佳安,他没打通电话,甘恒就自己打电话约到甘佳安,甘佳安在街心花园等,甘佳安上车后,甘恒对甘佳安说一起去弄点钱,甘佳安说好,甘佳安说弄钱的对象最好是认识他们但又不知道他们是哪里人,这样的人的钱好弄,他们都同意甘佳安所说的话,于是甘恒和甘文强提议去杨柳湖景区看看,于是他们一起开车来到铁牛KTV,没有找到合适的目标后,他们又开车来到丰水湖,下车后,他们看到两男两女在广场里面聊天,甘恒先走过去,不知对其中一名男子说了什么话,那名男子大声对甘恒说想干什么,然后那名男子掏出自己的苹果手机打电话,甘恒就用手打了那名男子一下,那名男子就用手挡,甘恒继续打,那名男子就还手,两人打在一起,甘文强和甘佳安就过去帮忙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就跑,三人就追,他就在旁边看着另一名男子和两个女的不让这三人过去,甘凯好像在他旁边打电话,他没看到甘凯动了手。甘恒等三人追到那名男子后又对那名男子拳打脚踢,打得那名男子躺在地上,甘恒还拿出一根电棍打,甘文强叫那名男子拿出手机看是否打电话叫人,那名男子不拿出手机,甘文强就从那名男子身上强抢过来,后甘恒就从甘文强手中拿走这部手机,他这时过去看下,他看守的另一名男子和两个女的也过来,然后甘恒凶着问另一名男子要手机,另一名男子把他身上的黑色苹果手机交给甘恒,后不知谁说了什么,这部手机就还给了另一名男子,然后他们开车离开丰水湖,甘恒拿走的是一部银白色苹果手机,是甘恒在用。5、被害人甘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20日晚21时许,他和罗某、胡某、黄某四人在丰水湖散步,有五名男子跟在他们身后,在他拿出自己的手机打了个电话给同学余江涛后,那五名男子中有一人到他身边看了一下他的手机后突然拉住他的衣服用脚踢了一下他的肚子,然后又有两个男子过来用拳头和脚打他,他用脚踢了一下对方后跑,对方三人就追着他打,对方一人跳起来想踢他,他回了对方一脚将其踢得摔倒在地,对方的人一直追他,追到后对方三人对他拳打脚踢,其中一个男子用电棍击打他,他就抱着头在地上,打了约一分钟,对方有人直接在他口袋里拿出手机,对方有人问他手机密码,他告诉密码后对方有人用拳头和电棍打了他十几秒,他就一直跪在地上,其中一个男子让黄某拿出手机看是否打出电话,黄某把手机给了对方,后对方有人说算了,把手机还给黄某。后来这名男子就把手机还给了黄某,这几名男子就往状元楼那边走了,他们也就报警了,他被抢的手机是一部银白色苹果5S手机,2014年8月份在广东中山市的一个手机市场以3500元买得,他有当时购买手机的收据。6、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晚上她和甘某2、黄某、胡某四人在丰水湖广场聊天,中途黄某离开上厕所去了,当时她是面对着甘某2、胡某,这时听见身后有人过来搭讪,感觉有一伙人好像要闹事,她就去找黄某,甘某2和胡某当时坐在摩托车上,她和黄某回来时,甘制鹏对他们说不会骑摩托车,她当时听到甘某2这样说就觉得气氛不对,她就上了摩托车准备带他们走,这时她看见对方有人拽着甘某2的衣服,甘某2就甩手挣脱,挣脱后,甘某2开始跑,对方几个人就去追,追到后对甘某2拳打脚踢,对方有一穿红色衣服的人在原地拦到他们三人不让过去,对方有一人还拿了根电棍打甘某2,她都看见有光,他们三人对这个看守的人说不要再打甘某2,后黄某和这个看守的人就过去,她和胡某在原地不敢靠近,她听见那边有报数字的声音,黄某蹲在地上,甘某2跪在地上,后来那几个人就离开了,黄某和甘某2也过来说甘某2的手机被抢,甘某2的脸上和手上都是伤。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晚上她和甘某2、黄某、罗某四人在丰水湖广场聊天,中途黄某离开上厕所去了,这时有几个年轻人过来搭讪,罗某就去找黄某,她就问甘某2是否认识这几个人,甘某2说不认识,她就和甘某2准备走,这时对方有一人抓到甘某2的衣服,甘某2甩开对方的手,对方就开始打甘某2,甘某2就开始跑,对方几人就去追,剩下一个穿红色衣服的人在原地拦着他们三人不让跟过去,对方几人追上甘某2后就开始打,对方有人还使用了电棍,有电流音的声音,他们三人就对这个看守的人说去劝下,黄某和这个看守的人就过去,她和罗某在原地未动,过了一会儿,这个看守的人就跑过来,正好罗某的手机响了,应该是对方的人拿黄某的手机给罗某打的,怕他们报警或打电话叫其他人之类的,后来对方几人就离开了,甘某2说自己被抢了一部银色苹果5S手机。8、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20日晚上他和甘某2、胡某、罗某四人在丰水湖广场聊天,到了喷泉边的时候,甘某2接电话离他们远一点,接完电话准备走,他摩托车都发动了,这时有几名男子围住甘某2,其中有名男子说甘某2不老实,就用脚踢了甘某2下半身一脚,甘某2反踢一脚,踢到这名男子身边一人,被踢到的人摔了一跤,甘某2就跑,对方就追,追打又打,他只听到有电棍的声音,怎么打的他没看清。对方有一穿红色衣服的男子一直站在他们三人旁边让他们三人不要插手,后他就对这个看守的人说让对方不要再打,而后他们三人就和这个看守的人过去看下,他看到对方有人用电棍在打甘某2的头部、身体、手,另外几人对甘某2拳打脚踢,打了约一分钟后,那个拿电棍的穿皮夹克的男子让甘某2跪在地上,这个男子又想打他被对方另一眼睛斜的穿绿色棉袄的男子劝住就没打,后对方还拿他的手机看是否报警,后来手机还给了他,对方几人就离开了,甘某2的手机被抢,他们就报了警。9、证人甘某1的证言,证实他是甘恒子的父亲,甘恒子所用手机是一部白色苹果手机,该手机是从2015年农历正月期间开始使用的,现在该部手机放在他处,是和甘恒子一起学开车的同村人从宜春带回来的,他不清楚该部手机的来历。10、辨认笔录,分别证实甘文强、甘凯、甘某2、黄某均辨认出甘恒子为案发当晚对甘某2殴打并抢走甘某2手机的人;甘恒子辨认出同案犯甘佳安、甘文强、甘凯;甘文强、甘凯、甘恒子辨认出同案犯蔡厚磊(蔡磊);黄某、甘某2辨认出蔡厚磊就是案发当晚看守黄某等人的那个穿红色衣服的人;甘文强辨认出同案犯甘凯、甘佳安;甘凯辨认出同案犯甘文强、甘佳安;黄某辨认出案发当晚参与殴打甘某2并将手机还给他的男子是甘文强;甘凯辨认出被害人甘某2为案发当晚被打的男子;蔡厚磊辨认出同案犯甘佳安、甘凯、甘文强(射雕)、甘恒子。11、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证实蔡厚磊、甘文强、甘凯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12、丰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物品照片,证实涉案手机已由丰城市公安局依法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甘某2。13、法医鉴定意见书及价格鉴定意见书、手机保修凭证,证实经价格鉴定:该部苹果5S手机价值人民币28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甘某2的伤情为轻微伤。14、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的前科情况。15、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童游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临时寄押说明、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归案说明及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甘文强、甘恒子的归案经过、被告人甘凯具有自首情节及同案犯甘佳安在逃。16、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甘文强、甘凯已赔偿被害人甘某2相关损失并取得甘某2及其父母的谅解。17、受案登记表及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的来源为被害人甘某2的报案及三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甘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甘凯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甘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及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甘凯的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甘凯的家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甘恒子在前罪判决宣告后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该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该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甘文强的家属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的相关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恒子、甘文强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甘恒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与其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14日,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
二、被告人甘文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9年3月13日止)。
三、被告人甘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熊芳琴
人民陪审员 熊美风
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晶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第三款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