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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84号

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4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杰,董事长。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滨,董事长。关于临汾市丰明煤焦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运盐民初字第1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运城关铝热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志勤执行员 闫永平执行员 张      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毛   田   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