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55号罪犯雷某。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5日以(2013)绥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2013年06月05日起至2019年06月0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雷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该犯在担任监督岗期间踏实肯干,表现积极,受到监区干警的一致好评。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十二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雷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家属主动代其缴纳全部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雷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