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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0521)执字12号

柴贵霞申请执行王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甘(0521)执字12号申请执行人柴贵霞、被执行人王小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二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柴贵霞申请执行王小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小龙于2016年1月28日交来案款1360元,执行费50元予以免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初字第179号民事调解书(一)项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