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陕0928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丰顺儒,男,1968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神河河街村一组。被执行人李向新,男,1980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一组。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丰顺儒的申请,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的丰顺儒与李向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6300元。在执行中,对李向新采取拘留措施期间,表示愿与申请执行人和解执行,即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李向新一次性返还丰顺儒财物款10000元,剩余标的款6300元丰顺儒自愿放弃;并已按达成的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6)陕0928执恢2号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案件执行费50元,由李向新承担。
审判员 马志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宝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