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谭建国。申请执行人覃德义。申请执行人李安国。被执行人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法定代表人林杰。申请执行人谭建国、覃德义、李安国与被执行人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配合申请执行人谭建国、覃德义、李安国将中交一公司桥隧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尾款50万元办理回来,扣减6万元债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谭建国、覃德义、李安国,承担案件受理费3045元、执行费7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榕杰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44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韩永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