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357号
原告:章启方,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浙江天泰鞋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温溪镇开发区五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尹建浩。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启方与被告浙江天泰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赵旭妙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启方起诉称:原告从事毛绒复合,自2013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毛绒复合业务。2014年10月9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162900元,被告在原始送货凭证签字确认。现经原告催讨,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1629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其本身必须是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经本院调查,原告确认青田宏和鞋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天泰鞋业有限公司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而并非原告本人。原告与本案争议事实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启方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赵旭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金翡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