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48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被告王三×,农民。被告王四×,农民。被告王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王三×、王四×、王五×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