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25民初848号

王一×与王二×、王三×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848号原告王一×,农民。被告王二×,农民。被告王三×,农民。被告王四×,农民。被告王五×,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与被告王二×、王三×、王四×、王五×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一×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