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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2执110号

刘远峰与石玉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远峰,石玉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远峰。被执行人石玉琴。申请执行人刘远峰与被执行人石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石玉琴支付申请人刘远峰借款本金11.7万元;以11.7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被执行人按我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档次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利息4528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公告费600元、案件执行费1775元,以上共计12680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玉琴的银行存款1268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上述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宋 林执行员  王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 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