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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民终247号

王永革与孙建刚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王永革,孙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革,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刚,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革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革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革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永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永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羽红

审 判 员  史 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