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革,男,1955年8月2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建刚,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茜,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永革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16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革于2016年1月28日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永革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革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王永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王永革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羽红
审 判 员 史 伟
代理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