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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65号之一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凌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凌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被执行人凌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淳商初字第0168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凌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凌海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凌海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凌海(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5199252.2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春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