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520-2号
申请执行人:崔时武,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被执行人:郑维正,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崔时武和被执行人郑维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13)晋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1、支付本金400000元及其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从2012年12月2日计至2014年1月21日);2.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双倍支付2014年1月22日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8620元、财产保全费3420元;4、承担本案执行费。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郑维正所有的坐落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达明路138号新村8座201单元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捷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陈华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延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