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扶余市弓棚子镇榆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连宝,系村长。委托代理人孙井华,扶余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裴俊一,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扶余市弓棚子镇榆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裴俊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余市弓棚子镇榆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东
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