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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67号

张磊与邓卫杰、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磊,邓卫杰,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567号

原告:张磊,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经常居住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旭日鞋厂)。

委托代理人:陈立平,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卫杰,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被告: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

法定代表人:刘小军,总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

负责人:范学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祥忠,该公司员工。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负责人:葛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柳文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根,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邓卫杰、焦作市远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磊承担。

审 判 长  李泽泉

代理

审判员  付春燕

人民陪审员  徐雪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路国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