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129号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郑XX。本院在执行张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76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亦未向我院提供郑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祝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