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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1129号

张XX与郑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X,郑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1129号

申请执行人:张XX。

被执行人:郑XX。本院在执行张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2014)通民初字第761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XX亦未向我院提供郑XX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7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代理

审判员  王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祝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