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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285-1号

戴仟华、陈清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8-22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戴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建执民字第3285-1号 申请执行人戴仟华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执行人陈清华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住江西省玉山县六都乡华山村岩**,现住浙江省建德市。 申请执行人戴仟华与被执行人陈清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乾调确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陈清华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建执民字第3285号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鲁军

人民陪审员  余丽

人民陪审员  楼倩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