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二初字第1366号
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王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谢坚荣,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嘉敏,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
法定代表人:俞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清远市汇祥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广东艾丽斯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绮 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蓝颖甄(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