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普民一(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饶学文,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志亮,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斌,上海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学文与被告上海长住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饶学文负担。
审 判 长 邵莉星
代理
审判员 侯 钧
人民陪审员 葛培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梦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