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终37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伟真,因涉嫌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伟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伟三,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17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七个月,2013年3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陆建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陆算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刘广堵,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树和,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澄迈县看守所。被告人张余杰,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16日被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7月9日被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5日被澄迈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审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伟政、刘伟三、刘伟真、陆建腰、陆算令、刘广堵犯盗窃罪,被告人刘伟三、刘伟真、林树和、张余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澄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刘伟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OOOO元。
二、被告人刘伟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刘伟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四、被告人陆建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限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五、被告人陆算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六、被告人刘广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七、被告人张余杰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八、被告人林树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九、从海口市琼山区府城镇丁村251号出租屋三楼301房内扣押的l台手电钻、1台沙磨机、:l把十字螺丝刀、1把钳子、l把内六角扳手、l把尺子、1把刻刀、l把松紧螺丝、1把扁锉刀、1把活动扳手、1个吹风机;从被告人刘伟政处扣押2部手机(一部黑色直板触屏UIMI手机,一部白色直板触屏三星手机);从被告人刘伟三处扣押l部手机(黑色直板触屏三星手机);从被告人陆建腰处扣押1部手机(土豪金色直板UniscopE优思牌手机);从被告人陆算令处扣押2部手机(一部白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白色直板触屏莱米手机):从被告人刘广堵处扣押1部手机(黑色直板触屏三星手机);从刘伟真处扣押1部手机,均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十、从被告人陆建腰、陆算令、刘广堵、刘伟三处扣押的其本人身份证,与本案无关,予以发还被告人陆建腰、陆算令、刘广堵、刘伟三。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伟真不服,以其有立功表现、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伟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伟真犯盗窃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伟真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伟真撤回上诉。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2015)澄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 甜
审判员 王定辉
审判员 韩香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雅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邱甜撰稿:邱甜校对:刘雅琴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28日印制(共印2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