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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85-3号

吴林斌、熊进辉等与甘春平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09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林斌,熊进辉,甘春平,甘小明,甘佩,周旺,钟用文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85-3号

原告:吴林斌,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熊进辉,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甘春平,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甘小明,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甘佩,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第三人:周旺,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第三人:钟用文,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丰民立字第123号诉前保全裁定及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0385号诉讼保全裁定,现被告甘春平、甘小明依据(2015)丰民一初字第0385-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解除对其诉前和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甘春平、甘小明的银行存款2950000元冻结手续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手续。

审 判 长  陈国强

审 判 员  杨艳萍

代理

审判员  文广兴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