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二初字第00385-3号
原告:吴林斌,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原告:熊进辉,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甘春平,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甘小明,男,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告:甘佩,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
第三人:周旺,男,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第三人:钟用文,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2015)丰民立字第123号诉前保全裁定及2015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0385号诉讼保全裁定,现被告甘春平、甘小明依据(2015)丰民一初字第0385-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解除对其诉前和诉讼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甘春平、甘小明的银行存款2950000元冻结手续或其他相当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手续。
审 判 长 陈国强
审 判 员 杨艳萍
代理
审判员 文广兴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建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