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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1133号

李小强与刘润周、陈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小强,刘润周,陈三平,刘芷吟,张玉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1133号原告李小强,男,汉族,1977年6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刘润周,男,汉族,1962年3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被告陈三平,女,汉族,1966年5月14日出生,住址。被告刘芷吟,女,汉族,1992年3月8日出生,住址。被告张玉上,男,汉族,1968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

原告李小强诉被告刘润周、陈三平、刘芷吟、张玉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小强到庭参加诉讼,上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小强诉称,被告刘润周、陈三平夫妻二人向原告借款15万元,被告刘芷吟、张玉上为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请求判令:

一、被告刘润周、陈三平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刘芷吟、张玉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刘润周、陈三平、刘芷吟、张玉上均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原告李小强与被告刘润周、陈三平签订《借款合同》,并在河南省黄河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合同约定有以下内容:

一、原告向二被告提供借款15万元,期限6个月,自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2月20日,利率为月息18‰,从实际交付款项之日起计息至还清全部款项及利息为止;

二、被告未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本金的,自逾期之日起除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外,还应对逾期款项另行支付借款利率2倍的罚息。同日,原告通过交通银行向被告刘润周账户转账15万元。2015年2月21日,双方按前述合同版本,就该借款续签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2015年8月20日。被告刘润周用其车辆登记证书等作抵押。同日,刘芷吟、张玉上向原告出具担保书,为借款15万元提供担保,约定“到期如款项无法偿还,自愿替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原告提交了二担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原告称是担保人向其提供的。原告庭审中陈述,借款续期前的利息已付清,续期后的利息按每月2700元支付了三个月,第四个月支付了1000元,后未再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强与被告刘润周、陈三平签订《借款合同》,原告支付了借款,双方续签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刘润周、陈三平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合同约定的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为月利率18‰,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加逾期罚息,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原告主张从起诉之日即2015年8月25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书约定的内容,本院认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范围为15万元。原告的起诉发生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刘芷吟、张玉上应当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答辩状,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润周、陈三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小强借款1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刘芷吟、张玉上对借款15万元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小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润周、陈三平负担(已由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向原告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惠丽

审 判 员 李东晓代

审判员 吴可征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史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