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9706号

原告徐洪斌诉被告王华贵、付蓉平、彭先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30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洪斌,王华贵,付蓉平,彭先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9706号原告徐洪斌,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张亮,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贵,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李月明(系王华贵之子),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付蓉平,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彭先富,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斌诉被告王华贵、付蓉平、彭先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洪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徐洪斌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易炜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