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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201号

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201号罪犯高某。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05月21日作出(2010)佳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9年12月03日起至2018年06月02日止)。该犯于2012年10月0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2014年08月22日,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04月0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某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0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高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高某余刑全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榆平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