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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刑更234号

卢万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卢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刑更234号罪犯卢万龙,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原广西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5日作出(1999)柳地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万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元。

被告人卢万龙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1日作出(1999)桂刑终字第109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卢万龙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11月1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4日作出(2003)桂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卢万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有期徒刑刑期自200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3月13日止。本院于2007年7月20日作出(2007)柳市中刑执字第600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柳市中刑执字第137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于2013年9月3日作出(2013)柳市中刑执字第567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卢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以(2016)减字第23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卢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卢万龙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卢万龙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至2015年9月获奖励分167.2分;获2013年度表扬,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卢万龙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卢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卢万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至2017年3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熊立群

代理

审判员  段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 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