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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72-1号

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小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6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张捐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小刚,男,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小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小刚收入2683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