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72-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新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张捐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小刚,男,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17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小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小刚收入2683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业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费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