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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8民初568号

王×与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568号原告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被告冯×,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珍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