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初568号原告王×,男,1983年8月5日出生。被告冯×,女,1988年5月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珍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秋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