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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行初3号

张奎兰诉涡阳县牌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5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1621行初3号原告张奎兰,女,1951年10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951101*****,汉族,住址涡阳县牌坊镇。委托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牌坊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涡阳县牌坊镇牌坊街上,组织机构代码669466873i。法定代表人纪永,男,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奎兰诉被告涡阳县牌坊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奎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周 侠

人民陪审员 李 飞

人民陪审员 郑亚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