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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444号

申请人杜虹与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虹,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444号申请执行人杜虹,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林建兴、高梦靥,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名仕御园别墅B6座,组织机构代码61201937-8。法定代表人骆飞龙,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33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益城(厦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856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胡婷婷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