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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6号

方连顺与李爱锦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连顺,李爱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方连顺,女,1948年12月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朴锦哲,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李爱锦,女,1959年5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方连顺与被执行人李爱锦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方连顺因被执行人李爱锦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还借款68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元、公告费600元、其他费用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2015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延执字第299-3号执行裁定,扣划被执行人李爱锦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16450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2015年4月24日,本院将执行款164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爱锦。之后,因被执行人李爱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李爱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月6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李爱锦工资34240元至本院账户。2016年1月28日,由本院(2013)延执字第96号案件(注:该案中方连顺为被执行人)提取34240元作为该案的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方连顺申请执行部分34240元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连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