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84号原告李秋柏,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委托代理人强春艳,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维全,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孙玉兴,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柏诉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柏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秋柏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柏撤回对南充市五星广场商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李秋柏负担。
审判员 王伟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思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