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02-2号
原告:肖瑞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四户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雪平。
被告:刘玉敏。
被告:刘雪平。
被告:李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瑞华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刘玉敏、刘雪平、李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瑞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及被告刘玉敏之夫李文杰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王冬梅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4302-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现原告肖瑞华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担保财产,由担保人张在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5万元、张在宗、王冬梅名下位于丰润区******房屋一套、周国翠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二春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刘立杰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金锁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以及号牌为冀B×××××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贾勋春、孙静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刘玉敏、刘雪平、李兴林及被告刘玉敏之夫李文杰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在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5万元、张在宗、王冬梅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周国翠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二春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刘立杰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金锁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以及号牌为冀B×××××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贾勋春、孙静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