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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4302-2号

肖瑞华与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刘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瑞华,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刘玉敏,刘雪平,李兴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4302-2号

原告:肖瑞华,居民。

委托代理人:王春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石各庄镇四户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雪平。

被告:刘玉敏。

被告:刘雪平。

被告:李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肖瑞华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刘玉敏、刘雪平、李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瑞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告及被告刘玉敏之夫李文杰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王冬梅提供其名下坐落于唐山市丰润区******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4302-1号民事裁定书,并已执行。现原告肖瑞华向本院申请变更保全担保财产,由担保人张在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5万元、张在宗、王冬梅名下位于丰润区******房屋一套、周国翠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二春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刘立杰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金锁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以及号牌为冀B×××××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贾勋春、孙静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肖瑞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鑫盈焊管厂、刘玉敏、刘雪平、李兴林及被告刘玉敏之夫李文杰的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在宗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存款35万元、张在宗、王冬梅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周国翠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二春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刘立杰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张金锁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以及号牌为冀B×××××东风日产牌小轿车一辆、贾勋春、孙静名下位于丰润区******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付立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潇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