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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18号

李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18号罪犯李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陕刑三终字第1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了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榆中法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3月3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该犯于2014年8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月2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教育,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学习、劳动,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李某减刑一年又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娟

审 判 员  高慧云

代理

审判员  尚二平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第1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