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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特字第99号

张培初、陈莎帅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培初,陈莎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字第99号

申请人:张培初。

委托代理人:赵婷、俞俊江,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陈莎帅。

被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艮塔东路25号。

负责人:吕文江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安风英,系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张培初与申请人陈莎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王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培初与申请人陈莎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8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赔偿申请人张培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1000元,扣除被申请人陈莎帅交通事故垫付款10520元,余款80480元定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

二、被申请人陈莎帅应赔偿申请人张培初伤残鉴定费、评估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元,款已当庭付清;

三、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应支付被申请人陈莎帅事故垫付款10520元,款定于2016年2月28日前付清;

四、申请人张培初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耀泽(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