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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3007号

吕海滨与饶欢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吕海滨,饶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3007号申请执行人吕海滨,男,1986年9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饶欢,男,1990年4月2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吕海滨与被执行人饶欢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吕海滨依据我院做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饶欢给付吕海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并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饶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海滨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饶欢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吕海滨发现被执行人饶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饶欢所应给付的各项经济损失五千元及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春明

审判员  张振宇

审判员  胡安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纪 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