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12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邵卫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宋杰,系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干部。
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杜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桐庐县横村镇杜于村。
负责人:华林祥。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杜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强制执行:拆除在不符合规划50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一幢,计房屋建筑面积13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原状。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桐庐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执行人桐庐县横村镇杜于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杨 萍
代理
审判员 吴肇武
人民陪审员 罗 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高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