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行执字第00937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人代表胡定平,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严正强,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被执行人袁倩兰,女,197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宁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双凫计生征决字(2014)第9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作出了(2015)宁非诉审字第00902号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缴纳社会抚养费68404元,申请执行费92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非诉审字第0090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佑成
审判员 廖洞波
审判员 周命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胜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