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刑更60号罪犯郑兴海,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兴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兴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4次,记功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兴海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及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承安检意(2015)第964号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郑兴海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兴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继军
审 判 员 刘福泉
代理
审判员 王丽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明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