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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一初字第01481号

熊五星与黄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熊五星,黄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01481号

原告:熊五星,男,196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

被告:黄猛,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乐安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敖溪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8446-6。

负责人:付奕,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力辉,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代理人:康卫民,男,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代理人:杨姣琦,女,199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告熊五星为与被告黄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乐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3014.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黄猛驾驶赣F×××××轻型仓栅式货车在丰乐公路丰城市铁路镇艾湖村路段行驶时与原告熊五星驾驶的赣C×××××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熊五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熊五星先后在丰城市铁路卫生院和丰城市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医疗费用为650.40元。2015年5月11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丰公交认字[2015]第LSY00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被告黄猛与原告熊五星均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5年6月3日,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丰价认车估字[2015]018号价格鉴定结论确认赣C×××××车损费为40869元。2015年9月28日,被告中财保乐安公司委托中财保丰城公司确认赣C×××××车辆损失为27016.60元。事故车辆赣C×××××所有人为原告熊五星,事故车辆赣F×××××所有人为被告黄猛,该车在被告中财保乐安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间。原、被告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安支公司自愿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熊五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户名:熊五星,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丰城支行,账号:62×××14);

二、原告熊五星自愿放弃对被告黄猛的诉讼请求和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375元,依法减半收取188元,原告熊五星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在本调解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审 判 长  徐春荣

人民陪审员  胡水根

人民陪审员  陈财宝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毛剑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