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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116号

李国造与吴京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7-06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造,吴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李国造,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吴京,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造诉被告吴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造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