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116号原告李国造,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被告吴京,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造诉被告吴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造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国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造负担。
审判员 刘继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