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恢字第00014号
申请执行人:万峰,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毅,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蚌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李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支付到期债务23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峰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丰年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王亚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