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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执恢字第00014号

万峰与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李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峰,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李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恢字第00014号

申请执行人:万峰,男,1982年6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

委托代理人:周文,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李毅,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毅,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董事长。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2)蚌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蚌埠市振禾农副产品交易有限公司、李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执行支付到期债务230万元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万峰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丰年

审 判 员  陆治铭

代理

审判员  王亚群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巧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