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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刑更11号

艾某犯放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放火
当事人
艾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刑更11号罪犯艾某。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8日作出(2008)子刑初字第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16日止)。该犯于2014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又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16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艾某自劳改服刑期间,虽为病残犯,但在改造中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配合治疗,表现良好。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老病残罪犯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艾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艾某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小娟

审 判 员  高慧云

代理

审判员  窦筱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