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郭联强。原告刘晓丽。委托代理人郭晓东,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曹东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
负责人:李学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锦华,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贞,该公司经理。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
法定代表人:丰洋慧,该公司经理。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韩晋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光毅,该公司职员,系特别授权。
原告郭联强、刘晓丽诉被告曹东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联强、刘晓丽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郭晓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薛锦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杨光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东平、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联强、刘晓丽诉称,两原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曹东平驾驶陕******号重型半挂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汾屯线24KM加40M路段时,与原告郭联强驾驶的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的晋******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碰撞后,原告车辆又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刘广西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车碰撞,造成原告夫妻及乘车人李婧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平遥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曹东平负事故主要责任,郭联强负次要责任,刘广西无责任。两原告受伤后,入住平遥县人民医院治疗,花费巨大。故要求五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32062.7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辩称,有证据证明的损失保险公司愿意赔偿,诉讼费不承担。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辩称,对事故真实性没有异议,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我公司愿意除去在投保的交强险122000元和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投保的豫******交强险无责赔偿12100元,剩余部分在投保车上投保人员险每座1万限额内承担30%责任。被告曹东平未到庭,未作答辩。
被告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到庭,但答辩称,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联强、刘晓丽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2日17时许,被告曹东平驾驶陕******号“解放”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陕******挂号“川腾”重型厢式半挂车从平遥县宁固镇回临县,由东向西行驶至汾屯线24KM加40M路段时,遇原告郭联强驾驶晋******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车上乘坐刘晓丽、李婧)由西向北左转弯掉头,两车相碰撞,碰撞后,原告驾驶的车辆又与由西向东驶来的刘广西驾驶的豫******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豫******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碰撞,造成郭联强、刘晓丽、李婧受伤,各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曹东平负事故主要责任,郭联强负次要责任,刘广西无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郭联强、刘晓丽均入住平遥县人民医院,原告刘晓丽住院17天,于2015年5月19日出院,花费9962.98元,被诊断为:腰1-4左侧横突骨折、L4-5、L5-S1椎间盘中央型突出、右下肢软组织裂伤、双下肢软组织损伤并皮擦伤、左髋部软组织损伤、头皮下血肿、转氨酶高;原告郭联强住院18天,于2015年5月20日出院,花费9647.64元,被诊断为:右Smiths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T4-6右侧横突骨折、右侧多发肋骨骨折、右侧胸腔积液、右膝部、小腿皮肤裂伤并皮擦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并皮擦伤、L4/5、L5/S1椎间盘突出。2015年8月18日原告郭联强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500元;2015年8月19日原告刘晓丽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500元。另查明,原告郭联强驾驶的晋******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乘客),每座1万元,被保险人为郭晓转,保险期限:自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6年4月24日;被告曹东平驾驶的陕******号重型半挂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122000元,其中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投有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被保险人为曹东平,保险期限:自2015年3月22日起至2016年3月21日;刘广西驾驶的豫******号重型货车在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温县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无责任保险限额为12100元,其中无责任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平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辆保险单、山西省平遥县人民医院医疗费统一收据、门诊收费票据、出院证、住院病历、费用总清单、诊断治疗建议书、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曹东平驾驶的货车与原告驾驶的客车相碰撞,原告车辆又与刘广西驾驶车辆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对于两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误工费,其提供的误工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认可。对于护理费,应按2014年度山西省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故原告刘晓丽的各项损失应为:1.医疗费9962.98元;2.护理费83.47元/天×17=1418.99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7天=850元;4.营养费30元/天×17天=510元;5.伤残赔偿金24069×20年×10%=48138元;6.伤残鉴定费1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7379.97元;原告郭联强的各项损失应为:1.医疗费9647.64元;2.护理费83.47元/天×18=1502.46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8天=900元;4.营养费30元/天×18天=540元;5.伤残赔偿金24069×20年×10%=48138元;6.伤残鉴定费15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67228.1元。对于原告郭联强、刘晓丽的损失(扣除案外人李婧的赔偿份额),应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60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4000元;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在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600元,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400元,剩余损失(67379.97+67228.1)-(6600+48400)=79608.07元,先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按70%比例赔偿,即79608.07×70%=55725.65元,剩余部分79608.07-55725.65=23882.42元,由两原告负担,但因原告郭联强驾驶的晋******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投有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1万元,故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范围内赔偿20000元,剩余部分由两原告自行负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联强、刘晓丽人民币(6000+44000)+55725.65=105725.65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联强、刘晓丽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联强、刘晓丽人民币600+4400=5000元。
四、驳回原告郭联强、刘晓丽的其他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市分公司负担2357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负担437元,被告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焦作营销服务部负担116元,原告郭联强、刘晓丽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毋新亮
审判员 李秋红
审判员 李瑞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裴耀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