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6刑更18号罪犯黄云飞。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黄云飞因犯盗窃罪,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仓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7年4月22日止),退赔被害人损失。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16年1月7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提出,罪犯黄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云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受到执行机关四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3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黄云飞的罚金五千元已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汉江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呈报减刑情况的评议记录、讨论记录,罪犯个人改造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黄云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黄云飞虽缴纳罚金,但没有退赔被害人损失,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云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无
代理
审判员 徐联坤
代理
审判员 葛雅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