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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8545号

饶昌胜、李福兰等与黄伟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饶昌胜,李福兰,饶亚朦,黄伟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8545号原告饶昌胜,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原告李福兰,女,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原告饶亚朦,男,199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戈阳县。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裕目,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荣,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饶昌胜、李福兰、饶亚朦与被告黄伟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02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林晞吟

审 判 员  冯 军

人民陪审员  钟振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