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5号
原告:赵晓文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徐建波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文诉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赵晓文负担。
审 判 员 徐小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