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27民初25号

赵晓文与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8
公开日期
2018-05-23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晓文,徐建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25号

原告:赵晓文女,196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

被告:徐建波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文诉被告徐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赵晓文负担。

审 判 员 徐小庆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方 欣 来自: